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固安县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城东便民市场307号。
法定代表人:彭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昊,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泓锦,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学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峰,固安县弘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固安县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学勇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20)冀1022民初3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20)冀1022民初35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固安县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