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许崇奎。 被执行人:王瑞菊。 被执行人:许京任。 被执行人:徐玉娟。 被执行人:丁华。 被执行人:李梅。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102民初82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4057.59元及利息、诉讼费1391元。被执行人许崇奎、王瑞菊、许京任、徐玉娟、丁华、李梅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线上和线下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许崇奎银行存款5812.27元,扣划王瑞菊银行存款38234.63元,已经过付给申请执行人42285.9元,余款1761元转为本案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鲁1102执14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为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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