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某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广东省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英检刑诉〔2021〕26号
2020年7月6日凌晨0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威酒后无准驾类型驾驶证驾驶清远临*****号轻便二轮摩托车沿英德市区自东往西方向行驶时与路中间护栏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威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委托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张某威的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果为181.3mg/100ml。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张某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2021)粤1881刑初58号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威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