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闫大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沭县。
被执行人兰山区兰山街道葛家王平社区卫生室,住所地兰山区琅琊王路与聚财三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诸葛福林,主任。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刑闫大伟与被执行人兰山区兰山街道葛家王平社区卫生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302民初5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同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并采取措施。
本院查明
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33272.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执行费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