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段燕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张伟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段燕生与被告张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燕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伟林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段燕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7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因被告干生意经济紧张向原告借款75000元,原告将现金75000元交付给被告,被告于2020年12月27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本人张伟林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现向段燕生借款人民币现金75000元(大写柒万伍仟元整),本金保证在2021年1月20日之前归还,借款人愿承担每天每月三分的利息,从借款日期起,开始算利息,如本人不按期履行本贷款合同,导致出借人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出借人的交通费、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贷款人承担。借款人:张伟林,身份证号码4127271974××××××××。时间:2020年12月27日”。现欠款早己到期,向被告多次催要该笔欠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要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
原告举证
原告段燕生提供证据有:借条及转账记录一份,证明被告向其借款75000元并约定有利息,原告向被告转款5万元及给付现金25000元,共计7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伟林未到庭、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因被告干生意经济紧张向原告借款75000元,原告将现金75000元交付给被告,被告于2020年12月27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被告张伟林向原告段燕生借款75000元,由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原告对利息部分没有请求,不予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张伟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段燕生偿还借款75000元。
案件受理费838元,由被告张伟林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