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合山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广西合山市八二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罗友才。 被执行人李燕芳,女,****年**月**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现住广西合山市。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李燕芳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1381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燕芳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8月31日移送本院执行庭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李燕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4000元罚金。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燕芳于2021年9月开始缴纳罚金500元,之后每月缴纳罚金500元直至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要求缴纳罚金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农于宁 审 判 员 罗宝龙 审 判 员 陈志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兰定城 书 记 员 黄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