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德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甘孜州色达县。 被告:孟全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德斌与被告孟全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刘德斌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德斌的撤诉申请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德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德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柯 云 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泽绒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