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国文(身份证号:XXX),男,藏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大通县。        

被告:马晓雅(身份证号:XXX),女,回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城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宋国文与被告马晓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原告宋国文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国文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国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国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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