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国文(身份证号:XXX),男,藏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大通县。
被告:马晓雅(身份证号:XXX),女,回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城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宋国文与被告马晓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原告宋国文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国文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国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国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