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国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
被申请人:胡庆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国胜与被告胡庆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国胜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庆乐的银行存款、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在价值52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王国胜以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胡庆乐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52000元。冻结账户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孙玉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建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