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申请执行人:青海清启财税事务有限公司(原名称:西宁清启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185号4幢1单元1111室。
法定代表人:王云,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超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351号9号楼1单元3层1031室。
法定代表人:刘红超。
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清启财税事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超诺物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5民初31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财会服务费11720元,违约金216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90元、公告费1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2021年3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其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现该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目前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均下落不明,本院就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人员审判长严君行
审判员庄怀宁
审判员王艳利裁判日期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