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史竹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现住本村。
被告:刘敏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住武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史竹文与被告刘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史竹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史竹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燕向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