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毕春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林口县。 被执行人:林喜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毕春刚与被执行人林喜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彭福东 人民陪审员 于 洋 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时大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