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钱春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被告:倪丽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审理经过 原告钱春毛与被告倪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春毛撤诉。
本案受理费600元(已减半),由原告钱春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