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市森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万州区凤仙路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3395583108。 法定代表人:李祥。 被告:刘卫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杨昌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市森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卫平、杨昌贵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森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卫平、杨昌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重庆市森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刘卫平与被告杨昌贵共同支付原告重庆市森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广告报酬3231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8月,被告刘卫平因拓展业务需订作广告,委托原告为其加工定作,广告定作费用由被告刘卫平支付。原告按照被告的订作要求,按期完成了被告交办的工作,并将定作的广告交付给被告使用。2020年9月1日,被告无钱支付广告报酬,便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今欠到森洛广告制作费3231元,2020年9月15日前付清。”被告杨昌贵自愿为被告刘卫平作欠款担保,并分别作为欠款人和担保人在欠条上签了字。欠款8个月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广告定作费,二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加以推诿,既不接听原告的电话,也不支付原告的欠款,其行为已经损害了承揽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刘卫平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杨昌贵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刘卫平给重庆市森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出具的欠条证明了双方广告合同关系的成立,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故对重庆市森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刘卫平支付广告报酬323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杨昌贵自愿为刘卫平欠款担保,由于未约定担保方式及期限,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主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为2020年9月15日前,故重庆市森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应当于2021年3月15日前要求杨昌贵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要求杨昌贵履行保证责任,现保证人杨昌贵的保证责任已免除。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杨昌贵支付广告报酬323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卫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森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货款3231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森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卫平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崔晓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翼龙 书 记 员 牟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