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永福,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沙湾县。 被执行人:彭永定,男,****年**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永福与彭永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2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彭永定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244870.6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回1244870.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7日、2021年5月6日、2021年6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彭永定无证券、无车辆、无存款信息; 三、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1年5月25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彭永定限制消费; 五、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前往被执行人所在社区调查,社区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日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且不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麦祖义 审判员 娄俊伟 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菲罗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