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庞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宕昌县,住宕昌县,系宕昌县庞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贾某,男,现年30岁,住武都区,系陇南德众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李某,男,现年40岁,住武都区,系陇南德众汽车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诉被告贾某、李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庞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庞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庞某负担。
审 判 长 宋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