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鄢滕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加格达奇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鄢滕宇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鄢滕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