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洛松丁增,男,藏族,西藏昌都市卡若区人,现住西藏昌都市卡若区,身份证号码:×××。

被告:阿永,男,藏族,西藏昌都市卡若区人,现住西藏昌都市卡若区,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洛松丁增与被告阿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洛松丁增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松丁增以需要调取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松丁增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洛松丁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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