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雪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虎,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刚,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烟台欣昌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金城镇城后王家村1幢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MA3M1RLW77。
法定代表人:王雪芹。
审理经过 原告王雪芹与被告烟台欣昌天然气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王雪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王雪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