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吕梁孝义鑫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义市崇文街办永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578450809F。
法定代表人,武×1,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2。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的(2020)晋1181民初15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1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111条第6项、第154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7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第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责令被执行人武×2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吕梁孝义鑫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638万元及以638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付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31707元。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武×2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
执行费59300元,由被执行人武×2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