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住所地宿松县孚玉镇宿松南路489号。

负责人:章文彬,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国强,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小平,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程月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宿松县。

审理经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与程月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0)皖0826民初4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案款49928.96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526元、保全费511元、执行费667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查明

2.本院于2021年1月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并扣划。经查还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保单,本院已依法扣划该保单的现金价值。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开展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24414.30元及相应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