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景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吴浩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景成与被执行人吴浩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房产信息、国土信息及车辆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余额较少,己扣划7030元,不足以执行本案。己查封、评估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现己委托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国土信息。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执行工作,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查核实并报经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米一漫 审判员 辛奇霞 审判员 赵义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