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田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委托代理人:张晓媛,女,汉族,住开封市禹王台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崔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执行人:黄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被执行人:陈利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审理经过

院在执行田艺与崔龙、黄曼、陈利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豫0202民初7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生效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陈利军、崔龙、黄曼于2017年5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田艺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1日起以100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原告田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95元,由被告陈利军、崔龙、黄曼承担(原告田艺已垫付,三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田艺)。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田艺于2021年0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03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03月17日、2021年07月26日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2021年3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4个银行账户,已扣划2840.1元。(冻结日期为2021.3.18-2022.3.18,申请人应在到期日之前提前15天向人民法院提起续封)。

三、2021年7月15日,前往市民之家线下调查被执行人房产及公积金信息,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房产信息,被执行人黄曼名下有公积金18675元已扣划。

四、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法院生效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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