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榆中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榆中县城关镇兴隆路258号。组织机构代码:01389910-7。 法定代表人:刘学强,系该县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甘肃春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住榆中县。 被告:达昱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农民。住兰州市西固区。 被告:滕兴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榆中县人,居民。住兰州市安宁区。 被告:丁友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榆中县人,居民。住榆中县。

审理经过

原告榆中县人民政府诉李鑫、达昱麟、滕兴刚、丁友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榆中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榆中县人民政府以被告李鑫已经偿还精准扶贫贷款本金,双方之间再无纠纷为由申请撤诉,该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榆中县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5元,由原告榆中县人民政府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丁 卫 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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