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雍建军,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大专文化,电信公司职工,住甘肃省康乐县。 委托代理人:宋晓红,系原告妻子。 被告:甘肃亿睿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建材城。 法定代表人:高国雄。

审理经过

原告雍建军诉被甘肃亿睿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雍建军、委托代理人宋晓红,被告甘肃亿睿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高国雄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雍建军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二、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超额收取的原告装修款30000元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2000元,并支付原告延误工期的违约金23762元(88000×1%×270天),共计:65762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3日,原被告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被告包工包料承包装修原告位于康乐县环城北路A区3号楼402室。双方约定:被告于2019年6月5日开始施工,于2019年8月15日竣工:约定装修总价款为人民币8800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签订合同,付40%,35200元;瓦工完工,木料进场,付40%,25200元;木活完工,涂料进场,付15%,13200元;完工后,签订质保合同,付5%,4400元。并约定“由于甲方或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日由责任方向对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1%”(详细内容见附后的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先后分4次支付给被告装修款75000元,而被告却在完成部分装修后以种种理由推拖装修。原告多次电话催促被告施工,被告一拖再拖的拖了9个月,现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搪塞,有时还拒接电话,彻底不来施工,将残余工程留给原告,使原告一家有房却无法入住在外租房居住9个月,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合同。被告应按双方约定返还超额收取原告的装修款30000元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2000元,并支付原告延误工期违约金23762元。

被告辩称

被告甘肃亿睿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高国雄辩称:原告方第一次给付款就超期了,6月5日给了2万元,6月19日给了1.5万元,第二次付款是8月30日给了2万元,9月10日给了1万元,10月5日给了1万元,工程是6月5日开始到8月15日交工,签订合同给付40%,但是原告方一直没能按期付款,他们是8月19日进的板子,木活快干完的时候原告才给的钱,9月初的时候木工活就干完了,现在就剩下贴壁纸、安装门、木地板柜门等,现在原告方并没有多给付3万元。 原告雍建军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预算表、设计方案、收款收据4张、未完工工程项目报价表一张,价值41682元。经被告质证,被告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预算表、设计方案、收款收据4张无异议,法庭予以认证;对未完工项目报价表提出异议,背景软包已经完工,未完工的软包只是板炕上的,卫生费是400元,软包在合同预算内未明确约定,不予认定。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审查确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3日,原被告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被告包工包料承包装修原告位于康乐县环城北路A区3号楼402室。双方约定:被告于2019年6月5日开始施工,于2019年8月15日竣工:约定装修总价款为人民币8800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签订合同,付40%,35200元;瓦工完工,木料进场,付40%,25200元;木活完工,涂料进场,付15%,13200元;完工后,签订质保合同,付5%,4400元。并约定“由于甲方或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日由责任方向对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1%”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先后分4次支付给被告装修款75000元,而被告却在完成部分装修后以种种理由推拖装修。被告尚未完成的装修项目有:柜门、电视背景墙、客厅垭口套、三个卧室成品窗套、插座面板安装、木地板、全屋壁纸、厨卫集成吊顶、室内套装门、卫生间钛合金门、厨房门、门套、五金、卫生等,未完成项目价款为37082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诉于本院,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合同、返还多支付的装修款,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应按合同约定给付价款,被告履行装修义务,原告先后给付被告装修款75000元,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完成装修义务,未按期交工,尚未完成装修,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成立,解除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未完成的装修项目价款,应从已给付的装修款中扣除,退还原告,原告要求返还多支付价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虽在合同里有约定,但原告在给付第一笔装修款时有时间差距,故其请求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原告雍建军与被告甘肃亿睿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 被告甘肃亿睿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多支付的装修款20000元[37082元(未完成项目预算价)×0.89(成交价与预算价系数)-(88000元-75000元)]; (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支付) 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4元,由被告甘肃亿睿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时预交上诉费1444元)。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汪瑞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继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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