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丛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执业,住彰武县。

被执行人:王国华,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彰武县。

被执行人:包晓东,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彰武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丛武与被执行人王国华、包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0)辽0922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韩 林

审判员 赵 斌

审判员 孟凡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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