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俊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被执行人:曹建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俊芬与曹建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曹建泽名下车牌号为冀A×××**的机动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