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樊永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2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关于樊永昌罚金执行一案中,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大连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金融理财产品、公积金等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号,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宁 审判员 穆永昌 审判员 王庆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殷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