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吉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12××××××××××××328,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被告:卢佰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41××××××××××××310,住广东省和平县×××××××××××号。
审理经过
原告张吉静与被告卢佰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吉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开庭时间2021年5月24日下午3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吉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