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1,女,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某,甘肃君如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告:包某2,女,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某,甘肃君如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告:包某3,男,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王某1,女,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某,甘肃君如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某,男,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甘肃春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拜某,男,回族,住甘肃省临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某,临夏州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1、包某2、包某3与被告马某、拜某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于同年11月12日作出(2018)甘2901民初42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王某1、包某2、包某3与被告马某、拜某不服该判决,均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甘29民终217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撤销临夏市人民法院(2018)甘2901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临夏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包某2、包某3与被告马某、拜某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中,需对包庆林死亡原因进行鉴定,但包庆林已入土安葬的情况下,无法进行尸检,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办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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