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耿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高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审理经过
耿亮与高乐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耿亮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耿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耿亮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江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芳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