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合山市恒佳综合经营部。
经营者:唐佳莲。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高才,系唐佳莲之夫。
被告:广东天地壹号饮料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广。
被告:权康。
审理经过
原告合山市恒佳综合经营部与被告广东天地壹号饮料销售有限公司、权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合山市恒佳综合经营部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合山市恒佳综合经营部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天地壹号饮料销售有限公司、权康的起诉,系原告自行行使决定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没有损害国家或第三人利益,对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合山市恒佳综合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合山市恒佳综合经营部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