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贠德生,男,****年**月**日出生,住古浪县。
被告:黄学俊,男,****年**月**日出生,住古浪县。
审理经过
原告贠德生与被告黄学俊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贠德生于****年**月**日以黄学俊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贠德生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贠德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贠德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