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马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钰龙、杨**,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川南临港片区云台路一段68号西南商贸城16区D-AN-6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3NMXY4Y。 法定代表人:刘家骥。
审理经过
申请人马丹与被申请人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丹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6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交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6030120126820210000375)作为担保并提交财产保全保单保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丹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5万元的财产。 保全期间不得支取、转存、转让、变卖、赠与、损毁、抵押、隐匿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方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