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海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壶关县人,农民。 被执行人:郭进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壶关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壶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427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进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郭进芳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17.3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东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