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海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壶关县人,农民。 被执行人:郭进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壶关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壶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427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进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郭进芳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17.3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东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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