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丽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岛市市**。
被执行人青岛市第二体育场,住所地为青岛市市**德平路**。
法定代表人周震华,场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丽娜与被执行人青岛市体育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03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834元(缴纳执行费50元,发放申请执行人1784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