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明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 被告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草厂街冠英园西区5号。 法定代表人闫学会,局长。

审理经过

原告唐明亮不服被告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本院查明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唐明亮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唐明亮所提撤诉申请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明亮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建秋 审  判  员   孙 茜 审  判  员   周光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苗冠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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