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刘伟会,男,****年**月**日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高中文化,现于辽宁省。
审理经过
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了(2015)龙刑初字第000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伟会犯诈骗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责令退赔合计81140元。刑期自2014年5月24日起至2023年5月20日止。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了(2015)葫刑终字第000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7年9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2年2月20日。执行机关凌源第六监狱于2021年9月6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2019年7月至2021年2月期间,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表扬四次,呈报减刑六个月,检察机关建议减刑六个月。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罪犯刘伟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在劳动改造过程中,曾获表扬四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案件审核表、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意见书等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伟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伟会准予减去残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