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彭丽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杜长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7)川1181民初23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2日受理彭丽彬申请恢复执行杜长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12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700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杜长贵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公司投保保单号(5XXXXXXXXXX8)、保单号(5XXXXXXXXXX8)的保单账户价值共计38113.43元予以扣划。因保险公司对保单价值正在审核期间,该款暂未扣划至本院执行案款专户,故不具备支付条件。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规定,本院依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