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严海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永昌县河西堡镇金泥大道。 法定代表人:曹绪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龙,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虎,甘肃众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甘肃云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祁连大道252号融城华府8号楼商业1层1号、商业2层1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元,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严海燕与被告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甘肃云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严海燕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严海燕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严海燕撤诉。 严海燕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东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