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秦某,女,1987年8月1日生,汉族,住新乡市凤泉区。
被执行人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审理经过
秦某申请执行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人秦某依据本院生效的(2021)豫0782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2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予以冻结,余额较少;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新乡市西华大道99号曦城首座B-1204室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暂不宜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