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明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莘县伊园新村西门永兴家具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温胜,山东鲁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培权,山东鲁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彦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莘县河店镇马桥西村。
被告:马晓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莘县河店镇马桥西村。
被告:刘彦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莘县河店镇马桥西村。
被告:刘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莘县河店镇马桥西村。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奎(系马晓霞之子,刘彦博、刘燕之兄),住莘县河店镇马桥西村。
审理经过
原告李明全诉被告马晓霞、刘彦奎、刘彦博、刘燕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明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温胜、被告刘彦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明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马晓霞偿还欠款55200元,并由马晓霞、刘彦奎、刘彦博、刘燕在继承刘军华遗产范围内对该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马晓霞、刘彦奎、刘彦博、刘燕承担。事实与理由:李明全原从事门窗加工、安装业务,刘军华生前先后三次找到李明全为其在莘县河店镇马桥西村的三处院落加工、安装门窗。2018年8月3日经结算后,刘军华给李明全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李明全门窗款陆万壹仟贰佰元,三年还清,61200元,2018年8月3日,刘军华。”后经李明全多次催要,2020年8月16日刘军华微信转账给李明全6000元,尚欠55200元没有清偿。2020年10月1日李明全接到刘军华手机发来的短信称刘军华因病死亡。因李明全的门窗加工、安装工作发生在刘军华与马晓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其家庭生活,故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马晓霞共同清偿。刘军华去世后,马晓霞、刘彦奎、刘彦博、刘燕作为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负有在继承刘军华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其生前债务的义务。望法院支持李明全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马晓霞、刘彦奎、刘彦博、刘燕辩称,对刘军华欠款一事不清楚,但对刘军华出具的欠条无异议。刘军华偿还李明全的6000元是向刘彦奎借的。刘军华没有留下遗产,刘彦奎、刘彦博、刘燕均没有继承刘军华的任何遗产。刘彦奎放弃继承刘军华的遗产。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后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李明全曾从事门窗加工、安装业务,刘军华找李明全为其加工、安装门窗,并给李明全出具欠据一张,内容“今欠到今欠到李明全门窗款陆万壹仟贰佰元三年还清61200.00元2018年8月3日刘军华”。2020年8月16日,刘军华通过微信转账向李明全支付6000元。欠据背面注明“付6000.002020.8.16号欠55200.00刘军华”。
马晓霞与刘军华系夫妻关系,刘彦奎、刘彦博、刘燕系马晓霞与刘军华的子女。刘军华已于李明全起诉前去世。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刘彦奎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对刘军华遗产的继承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据、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明全为刘军华加工、安装门窗,刘军华给李明全出具欠据一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述债务发生在刘军华与马晓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发生,故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刘军华已去世,马晓霞应承担偿还责任。刘彦博、刘燕系刘军华的子女,且未明确表示放弃对刘军华遗产的继承权,关于李明全要求刘彦博、刘燕在继承刘军华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刘彦奎系刘军华的儿子,但刘彦奎当庭表示放弃对刘军华遗产的继承权,关于李明全要求刘彦奎在继承刘军华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马晓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明全欠款55200元;
二、被告刘彦博、刘燕在继承刘军华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明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计590元,由被告马晓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