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占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打工人员,住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马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审理经过
原告梁占才与被告马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占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梁占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9500元,误工费5000元,合计345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9500元,原告如约将借款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双方约定2021年2月3日之前还清此款。到期后,被告推诿至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辩称
被告马娟未到庭应诉,无答辩意见,无质证意见,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2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95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将借款转给被告。双方以微信聊天方式约定还款日期为2021年2月3日,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2张,微信转账记录1张、微信收款凭证1张及原告当庭陈述佐证,足以认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借款29500元,有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收款凭证及其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9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误工费5000元,无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马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举证、质证、辩论、最后陈述等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梁占才借款29500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被告马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克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建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