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路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石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武汉七彩喵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号*层*号。 法定代表人:石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郑路熙与被告石涛、武汉七彩喵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彩喵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郑路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涛、七彩喵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路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装修及家具款3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1日,原告在武昌区新一佳商场二楼与被告签订整装装修合同,并支付整装定金10000元,2018年12月31日,支付二期装修款26000元,装修地址在青山区××单元××室。在合同约定期间,被告至今未履行任何合同条款,携款逃跑,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石涛、七彩喵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和证据。

原告举证

原告郑路熙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七彩喵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石涛系被告七彩喵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2018年10月11日,原告与被告七彩喵公司就恒大御府3-1-3403室的全房家居定制事宜签订《产品订货合同》,合同约定金额为45000元,送货日期为2018年11月30日。《产品订货合同》约定:被告七彩喵公司将在约定送货日期前一至两天与原告电话确认具体送货时间,被告七彩喵公司可在产品送达后的三到五天内安排安装;原告在签订合同时需向被告七彩喵公司一次性支付货款10000元,被告七彩喵公司在收到上述全部货款后可安排产品生产、送货和产品安装(合同五万以内需全部结清,五万以上合同当天收款百分之八十,方能下单生产,余款35000元,原告必须在送货前七天向被告七彩喵公司结清余款,被告七彩喵公司在收到原告的余款后方可安排送货);如原告付清货款,被告七彩喵公司因自身原因延迟送货,从合同约定之日起计算每延迟一天,按未送达产品实际价款的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下四种情况被告七彩喵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即双方协商确定推迟送货日期、或原告提出不按送货日期、或原告未付清货款、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被告七彩喵公司未在该合同上加盖公章,但被告石涛作为经手人在该合同上签名。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配偶胡华芳向被告石涛转账10000元,被告石涛向原告出具了盖有“武汉七彩喵家居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收据》,载明的收款事由为“整装订金”,被告石涛在该《收据》的经办人处签名。此后,因原告房屋设计施工时间问题,双方协商延迟送货时间。2018年12月31日,原告配偶胡华芳通过支付宝分三次向被告石涛提供的账户转账26000元,原、被告口头约定2019年年后送货,且在送货时支付余款。此后,被告七彩喵公司未按约定向原告送货,原告联系两被告未果,故诉至本院。 另查明,由于被告七彩喵公司未履行送货义务,原告已另行向他人订制家居,原告称其所在的小区内还有其它业主与被告七彩喵公司签订合同,该公司亦存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产品订货合同》、《收据》、转账记录、原告陈述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与被告七彩喵公司签订的《产品订货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虽然该合同上未盖有被告七彩喵公司的印章,但其法定代表人石涛在经手人处签名,且后续出具的《收据》上盖有被告七彩喵公司的专用章,故被告石涛的行为系代表被告七彩喵公司的职务行为,涉案合同主体为原告与被告七彩喵公司。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订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与被告七彩喵公司口头变更了送货时间及余款支付时间,原告已支付36000元,被告七彩喵公司未能继续履行合同,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七彩喵公司返还36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七彩喵公司自2019年2月19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支付以原告付清货款为前提,且合同约定双方协商确定推迟送货时间不承担延期送货的违约责任,现原告与被告七彩喵公司变更付款时间,原告未付清货款,双方亦协商确定推迟送货时间且对具体送货时间未作明确约定,故对于原告主张的支付时间和标准本院不予支持,考虑到被告七彩喵公司违约且至今未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款项,被告七彩喵公司应自原告向本院主张返还款项之日即2021年1月1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中超出上述时间和标准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石涛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七彩喵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其向该公司股东石涛支付部分合同款,其认为两被告财产混同,被告石涛应对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承担举证责任。现被告石涛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石涛应对被告七彩喵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武汉七彩喵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郑路熙返还3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石涛对武汉七彩喵家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郑路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13元,由被告武汉七彩喵家居有限公司、石涛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洪翠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万典 书记员司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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