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道源,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

被告:覃青华,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黄道源诉被告覃青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道源于2021年7月27日以被告覃青华已向其履行了全部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道源以覃青华已向其履行了全部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黄道源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保全费370元,共计708元,由黄道源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赵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甘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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