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初文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鸡西市城子河区。
被告:李俊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住鸡西市城子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初文花与被告李俊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初文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初文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初文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初文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