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山市江源区苇塘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服务中心,住所地江源区。        

法定代表人:韩金峰,系该中心主任。        

被告:时西胜,男,****年**月**日出生,住江源区。        

审理经过

原告白山市江源区苇塘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服务中心与被告时西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白山市江源区苇塘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服务中心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山市江源区苇塘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服务中心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山市江源区苇塘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白山市江源区苇塘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服务中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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