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天道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青年西街增福巷供销社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雷新,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泽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东北郊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产业园北二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梁健,执行董事。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仁,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祖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甘肃天道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泽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祖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6民初3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徐祖根于2018年6月14日以其已经与甘肃天道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泽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甘肃天道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泽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甘肃天道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泽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祖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6民初319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徐祖根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徐祖根负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祖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