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州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郑密路9号(兴达花园1单元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425457719。 法定代表人:刘东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丹艳,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航,女,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文莉,女,回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审理经过
原告郑州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原告郑州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建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