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靖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 被告:罗继池,男,****年**月**日出生,彝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唐靖云与被告罗继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唐靖云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靖云以与被告罗继池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靖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唐靖云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董小登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娅